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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上面有一个同事,之前申请了行政复议,后来呢,他收到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好像世博会了,他的行政复议的请求,我想请问一下律师,什么叫做行政复议决定书,这个行政复议决定书与行政复议答复书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

行政纠纷
2019-03-24 20:51:15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区别如下:行政复议答复书是由被申请人制作的文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是由行政复议机关制作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你好,行政复议决定书与行政复议答复书区别:行政复议答复书是由被申请人制作的文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是由行政复议机关制作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一、 行政复议申请由行政复议科统一受理。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复议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问清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地址,签发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交由申请人收执。口头申请的,负责接待的人员还应当为其代书申请书或记入笔录。

    二、 对明显不属于市政府管辖的案件和不属于行政复议管辖的案件,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建议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申请人拒绝接受建议,坚持要申请的,应按照第一条规定办理。

    三、 行政复议申请书收到后,承办人员应当在行政复议受理登记薄上登记。

    四、 接收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人员应当及时将收到的材料交给科室负责人,由科室负责人决定具体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应当在3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批表,交由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办领导审批。办领导应当在2日内签署审批意见,由承办人员根据审批意见制发相关的法律文书。决定不予受理和告知权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做出决定后的2日内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五、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督促被申请人对案件做出答复。答复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经两次催促仍不答复的,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意见审签表,交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办领导审批,重要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做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六、在收到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之后,承办人员应当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有第三人的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径行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但应给第三人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

    七、行政复议原则上进行书面审理。确需调查的,由承办人员提出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安排2人进行调查。

    八、 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明显能够得出复议结论的案件,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意见审签表,经审核后,草拟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办领导初审后按程序向市政府报批。

    九、对案情重大或疑难复杂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召开案件分析会,邀请相关科室同志参加,对案情的处理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报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承办人员根据主任办公会决定的意见拟写行政复议决定书,按程序向市政府报批。

    十、为保证按期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承办人员应当在法定结案期限前至少留出15日作为向政府提报的时间。为保证行政效率,没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申请延期做出决定。

    十一、行政复议决定经市政府领导签发后,应当在5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送达由行政复议科负责,行政复议科人员不足时由办领导安排其他科室人员配合。
  • 行政复议申请是由于司法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司法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其内容有:
    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 从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几日可接到复议决定书?
    最高时长为十二天。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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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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