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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朋友把我的照片,我的工作的地方等信息都发到这个互联网上面。我真的很生气的,别人说他是侵犯个人隐私的。所以,我是可以用这个法律去维护我的权益的。我想问一下,我被别人侵犯个人隐私,要怎么去维权呢?

人格尊严
2019-04-18 11:10:15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您好!关于被侵犯个人隐私要怎么维权的问题,首先要搞清是否侵犯的是隐私权,隐私权的内容大致有四个方面:①个人信息保密权。②个人生活安宁权。③个人通讯秘密权。④个人隐私支配权。从反面看,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大致包括以下类型:①擅自披露、公开他人隐私。②窃取、刺探他人隐私。例如偷拍、偷录。③侵入、侵扰他人私生活空间。例如擅入民宅、侵入他人邮箱、发送垃圾邮件、拨打骚扰电话。④监视、监听、跟踪、窥视、干扰等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生活安宁、通信秘密的行为。
    如果要是确定别人侵犯你的隐私权,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如果有损害后果发生,可以请求对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 你好,根据你的情况来看,你可以直接找到那个侵害你隐私是的那个人,然后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对方可能要负刑事责任的。如果对方不愿意赔偿的话,那么你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是刑事自诉。
  •   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3)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4)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5)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6)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7)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8)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   隐私权是公民的重要的人格权之一,是公民享有的对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任何偷窥、偷拍他人隐私场所,或者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都会给被侵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伤害。为了有效保护公民的隐私权,防止不法分子偷窥、偷拍等侵犯隐私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侵犯他人隐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偷窥,是指行为人在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秘密偷看他人隐私的行为,行为人有的是在隐私场所直接用眼睛偷窥,有的是通过安装针孔摄像头来偷窥他人隐私。  偷拍,是指行为人趁当事人不备,利用照相机、手机、摄像机等器材秘密拍摄他人的隐私场所。  窃听,是指行为人通过窃听器材或者用耳偷听他人隐私的行为。  隐私场所除了卧室、浴室外,还包括厕所、更衣室等隐私场所。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偷看、偷听他人的隐私,动机具有多样性,有的行为人是为了寻求刺激、满足某种下流的欲望;有的是为了损坏他人名誉而偷看、偷窥他人隐私并对他人进行传播。行为人的动机和采用的手段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但可以作为处罚的情节。  情节是否严重,根据行为人偷窥、偷拍或者窃听的次数和手段的恶劣程度以及给被侵害人造成的精神、物质损害等因素来判定。在给予行为人处罚时应当注意只要行为人构成了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就应当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 隐私权属于人格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是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  隐私权具有下列特征:(1)专属性;(2)秘密性;(3)可放弃性。  隐私权的内容包括:(1)个人生活安宁权;(2)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控制、保密权;(3)个人通讯秘密权;(4)个人对其隐私的利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关于隐私权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 你好:可以起诉也可以报警解决
  • 你好,建议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及时搜集固定证据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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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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