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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学校的保安的年龄都普遍偏大,最近校园问题那么大,我很怀疑他们到底能不能保护我们,学校的保安是由谁管理的呢?是我们学校的哪个部门呀?保安管理条例细则如何规范保安管理?我国有没有什么其他的法律法规是具体管理保安的呢?

合同纠纷
2018-09-22 15:37:4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您好,我国的《保安管理条例细则》中规定,第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第六条 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第十九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第三十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这些规定就是《保安管理条例》对保安管理的规范。
  • 您好。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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