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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09月18日口头提出10月15日离职,然后领导谈话以后,我再次以22号提出下月15号离职,然后领导协商后,再于29号下月15号提出离职,并且启动流程。然后我10月13日叫领导最后批流程时,领导却让我拖到月底再走。 请问,我们这个公司有没有违反劳动法?我可不可以去告它

合同纠纷
2018-10-15 16:38:44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试用期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书面形式提出辞职,无需经用人单位批准。 建议使用EMS方式快递辞职通知书,并在EMS详情单上注明所寄文件为“解除合同通知书”或“辞职通知书”,并保存好回执。等上30余天,就可以直接去公司人事部门要求办理辞职手续、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结清工资等。如果公司不同意或扣工资,可以到当地的劳动局找劳动监察大队写书面的投诉信。
  • 辞职无需批准,但需要提前30天书面形式提出辞职,建议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将辞职书邮寄到公司的人事管理部门,在邮单上写明所邮寄的物品是“辞职书”,并妥善保存回执,以便在产生争议时使用。然后,等上30余天,就可以直接去公司人事部门要求办理辞职手续、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结清工资等。如果公司不同意,可向劳动部门投诉
  •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试用期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书面形式提出辞职,无需经用人单位批准。
  • 您好,辞职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提起。
  • 有证据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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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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