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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她的老公前两天去外地旅游了一圈,但是在回来的路上被一辆车给撞了,当场就死亡了,但是对方并不给任何的赔偿,现在他准备要写一个起诉状,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赔偿,请问,交通事故死亡起诉状赔偿民事要怎么写

交通事故
2018-10-17 11:37:04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您好!关于交通事故死亡起诉状的问题,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起诉状  原告:陆某,男,1960年x月x日出生,壮族,大专文化,广西xx演员,住南宁市长岗xxx。身份证号:450xxx60xx3201,电话:130777xxxx。
      原告:陆xx,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南宁市长岗路xx号。身份证号:
      原告:陈xx,男,192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南宁市xx局退休干部,住南宁市xx路。
      原告:卢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xxxx退休职工,住南宁市xx路。
      被告:南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地址:南宁市星湖路38号。
      法人代表:xx
      被告:周xx,男,31岁,住址:广西宾阳县黎塘镇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被告赔偿原告①+②+③=229030元。其中:①死亡赔偿金:8917×20年=178340元;②交通费:690元;③精神抚慰金500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5年10月14日由被告南宁市公交总公司职工周xx驾驶桂a04714号大客车与陈某(原告之妻)驾驶的桂a32798号二轮摩托车在南宁市长岗路218号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2005年11月21日南宁市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200502208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驾驶的桂a32798号二轮摩托车在周立栩驾驶桂a04714号大客车之后左侧超车,在超越过程中失控摔倒在周车的左轮处,导致周车左后轮碾压陈某致死的死亡事故。原告认为南宁市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200502208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认定不清,责任划分错误,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肇事公交车前后轮制动生效后拖行的杀车痕迹,根据动力守恒定律,可以测算出公交车的保守速度为50公里/小时,按规定城市内不划线划分双向车道的行驶速度为30公里/小时,被告已严重超速行驶。由于被告超速行驶,在被告发现险情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公交车左后轮辗压拖行陈某约12米。如果被告按该路段允许的正常速度驾驶,即30公里/小时,被告采取措施得当,不至于公交车左后轮在抱死(即制动生效)后辗压拖行陈某12米之外才停下,陈某也就免于一死。被告对于陈某的遇难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超速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故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如同诉请。
      此致
      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 你好,死亡赔偿金起诉状,是属于民事起诉状的一种,具体可以参照一下格式写。民事起诉状原告:姓名,户籍地址,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姓名,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无委托代理人可以不写)被告:姓名,户籍地址,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因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在年月日队该事故作出号事故责任认定(裁定书)不服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1.请求撤消交警部门在年月日队该事故作出号事故责任认定(裁定书)(部分或全部认定或裁定)2.判决原告赔偿相关费用元(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费营养费残疾/死亡赔偿金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元;鉴定费元;营养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注有财产损失也可列明)事实理由:具体事发经过。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起诉日期最后请记住,交通事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需要向法院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裁定)书
  • 可有偿代写。。。。。。
  • 您好,像他这种情况,已经涉及刑事案件了,一般是在检察院起诉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不再单独作为民事处理
  • 交通事故致死案件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因此直接使用民事事还是附带民事程序有不确定性,当然也可由律师同肇事者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仅起草起诉状时不够的,建议委托律师参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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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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