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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一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条款有“拒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6个月... 1、上一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条款有“拒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6个月(含)以上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造成许多业主进不了业委会。请问律师,该约定是否侵犯业主的权利,能不能以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为无效的理由起诉该约定无效?因为宪法赋予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XX院和福建省物业条例都规定业主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下位法应当服从上位法。2、上一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这个条款,能不能继续适应这一届业委会的候选人人选条件?3、如果业主们起诉,需要多久才能判决?谢谢指教

房产纠纷
2019-03-23 17:43:4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建议与律师面谈看看
  • 如果开发商违约都可以起诉的。
      开发商违约后,购房者是可以要求退房的,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开发商违约时,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则购房者可以退房:
      1、开发商和购房者协商后都同意退房;
      2、商品房买卖合同里规定了退房的条件,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符合该条件;
      3、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构成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对于房屋买卖,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法定的强制性交付条件和质量标准,买受人以房屋质量存在表面瑕疵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买受人确有证据证明房屋在交付时存在功能性质量瑕疵以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除外。买受人接收房屋不影响出卖人对房屋的质量瑕疵承担保修义务。
  • 对于房屋买卖中的冒名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出卖人冒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义(如伪造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权人交易等)擅自转让房屋,可以参照《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没有约束力,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构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除外。买受人信赖出卖人享有代理权法律外观的形成系不可归因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不构成前款规定的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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