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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广东东莞**公司工程部设计部的设计工程师卢某离职,而此前2个月即2009年10月间,和其一起共事等等两名同事和好友模具制造部陈某赵某也曾先后从该公司离职。2016年6月,卢某陈某赵某三人相约一起吃饭,席间陈某和赵某谈及2个月前两人曾在原公司领取2009年度的年终奖,并咨询卢某有无领取年终奖。卢某表示从未听说过公司发放年终奖一事。卢某次日即向原公司问询年终奖事宜公司答复只有目前在职的员工才可领取年终奖。卢某遂指出旧同事陈某赵某均有年终奖,公司此时答复陈某赵某均为模具制造部员工而其为工程设计部员工,年终奖因部门不同而有差异。公司还进一步指出其已于1月离职,按照相应法律规定,其两个月时效已过所以也不可能通过仲裁渠道获得所谓年终奖。卢某不认可公司说法,认为仲裁时效应从其主张之日起计算且时效按法律规定为一年,故将公司诉至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问:卢某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说明理由。

其它综合
2018-12-17 20:19:2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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