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陈某于2013年7月1日到广州某进出口公司工作,职位是外贸员。2014年1月,公司提拔陈某为部门经理,并安排其去国外培训3个月的产品开发技术,共花费了12万元的培训费。陈某培训结束回来后,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服务协议》,约定陈某从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为对公司的服务期,3年内陈某为该公司提供服务,不得申请离职,否则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2015年4月1日,陈某以公司支付的工资太低为由辞职,公司以其违反《服务协议》的服务期限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陈某支付15万元的违约金。问: (1)公司与陈某签订的《服务协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2)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此劳动争议?

合同纠纷
2019-01-11 10:42:5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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