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公司在微信和支付宝已经开立了对公账户 当然就不算偷税漏税(因为即使第三方支付后台仍然计入数据仍然可以进行缴税) 反之则肯定算。
追问:律师老师您好!
我之前在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做管理员职位,管理俱乐部各项事宜,该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做青少年体育培训的,任职期间,单位领导让我用企业支付宝的资金提出来放进个人支付宝赚取收益(支付宝是用于学生报名的缴费渠道,可能存在偷税的嫌疑,因为支付的账并不是直接入公司账户的,而是分批且年末并没有全部清算完结,年末都有资金放于支付宝账号内),给了我一点好处费800块钱。这是否可以认定为挪用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