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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是2017年6月毕业的,7月1日在上海开始正式工作到11月1日去了一家新公司到现在2019年2月,我的年假为何公司只给了2.5天,不是已经满了1年,2018年不是应有5天年假吗? 公司的说法是,因为是2017年6月毕业的,要到2018年6月才开始计算年假,是这样的吗?怎么感觉有点前后矛盾?而且公司还给了1天2018年福利假,是在这个公司工作满1年才有的,这不是很矛盾吗?

合同纠纷
2019-02-28 00: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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