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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乡镇卫生院工作,87参加工作是小集体身份,2014年转成全额开支,从事护士工作是有专业技术人员和聘书,2016年单位给按50工人退休的。我问问当时我应是什么身份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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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08:31:3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

      关于护士退休年龄的规定,还是上世纪70年代末由国务院做出的,一直延续至今。
      上世纪末,护士被认定为国家干部,享受国家干部待遇。现在“国家干部”已经被“公务员”所代替,但护士等一些群体,在某些待遇方面,依然按”国家干部“对待。

      附: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78]104号(节选)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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