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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上购买电子消费券,且购买时消费券符合自己使用标准,但购买后20分钟商家自行修改使用权限,且未通知消费者,使本人无法使用且不可通过商城退款。商家已构成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七章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故索求商家进行欺诈行为赔偿金合计38+500=538元

损害赔偿
2019-03-08 10: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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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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