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年11月12日,司法拍卖平台拍得双拼房产一套;
2、2018年12月18日,取得《执行裁定书》;
3、2019年1月22日完成过户。
现房内有租客,其与原业主有债务纠纷,双方签定租约用于抵债,一份自2011年11月25日至2021年11月25日止,另一份自2014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日止。
租客提出“买卖不破租赁”要我补偿三年租金,以及此前房屋维修费用,否则住到租约期满。
由于前业主于2009年11月26日已将房产抵押给交通银行,交通银行于2017年3月2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该房产。
以上是否满足【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条件,“买卖不破租赁”是否无效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