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我夫妇于2016年在外拾获一男弃婴(是我的妈妈看见抱回家后通知我回家把孩子抱回去的),由于对法律不太了解,当时想着我们两因身体原因,加上年龄都40岁了还没有孩子(做过试管几次都没有成功),就瞒着所有人私自把弃婴抱家抚养,并没有向任何人提起更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转眼到了孩子上幼儿园的年龄,才着急上户口。我们已经向民政司咨询过收养的相关手续级流程,所有需要提供的证件我们都有也达到了收养的条件,就差一个证明我们办不了,那就是拾获当时报派出所的《拾获弃婴报案证明》,派出所以没有现场(说是时隔太久),没有人证取证不了为由,不受理,说他们无法证明我们说的是弃婴,不给予开这个证明。没有这个证明,我们就无法办理收养手续。请问我们现在要找那个部门来解决这个问题?

婚姻家庭
2019-04-30 13:45:1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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