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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武某,1973年12月1日出生,1993年12月份在湖北江山厂招工(合同工)进厂上班,从事“黑色铸造工种”至2013年1月离厂自谋出路。在2017年底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保局告诉我在2000年7月至2003年6月工厂没有给我缴纳“医疗保险费”这样导致我医保交费年限不足25年,需补够25年费用才能办理医保退休交接。我认为当时本人在江山厂工作工厂应该给我缴纳,经与工厂多次沟通无果,后找到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驳回,我当时又身体不舒服急需看病治疗,所以个人先垫付所欠的几年医保费用,办理了退休手续。然后我向法院起诉:江山厂赔偿我,因工厂在2000年7月至2003年6没有给我缴纳医疗保险费用,而使我导致的经济损失14410元。然而法院判决不予受理。说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所规定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末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驳回我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我该咋办

其它综合
2019-05-05 11: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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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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