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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民孙甲一家15人于2003年翻盖瓦房9间,共同居住使用。2004年2月全家分家析产以后,孙甲与其两个弟弟孙乙、孙丙个分得3间瓦房,按份共有,分别使用。2004年8月18日,孙甲因其子在本村另外申请到一块宅基地,准备该一栋楼房,因资金不够,遂决定将其3间瓦房作价2万元卖给本村的李某。双方正式订立了书面合同,约定“一旦新房盖成,就交旧房(三间瓦房)”,李某并预付1000元定金。孙乙起诉提出孙甲转让房屋时没有通知他,侵害了他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1、孙甲一家原来对于9间瓦房享有的权利是何种物权?    2、分家析产后,其所有权的性质有何改变? 3、孙乙的起诉是否有理由?为什么

婚姻家庭
2019-05-31 09:12: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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