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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原告买卖交易多年,原告现在拿出2012年全部的早已结算清货款的多笔发货单向我主张货款合计约30万元,但我在12年多笔付款付款给原告合计约15万元,但在13年交易中我多付货款越2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仅主张12年的货款,法院不能超过其主张进行审理,故对12年之后的经济往来、本案不予受理。判决认定我尚欠原告15万元。请问法院这样判决有法律依据吗?

债权债务
2019-07-17 17:5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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