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体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链接,请同学们举例说明一下这个制度运行过程中,如果诉讼时效超过了,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要求从实体权利和起诉权的角度说明,法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诉讼时效确实超过了,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定事由,法院依法应当怎么办?为什么要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这里边体现出来的胜诉权是怎么回事?实体权利还存在吗?假设债务人在明知超过诉讼时效情况下,自愿偿还了债务,债权人是否有权接受,为什么?假设此后债务人反悔了,想要索还回来这笔钱,起诉到法院,法院会受理吗?债务人起诉的案由是什么?法院受理后如果查明是诉讼时效超过后债务人自愿偿还的,会如何判决?为什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