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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60多岁与年前晚上下班时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T12胸椎压缩性骨折,7个多月还没好利索,但是鉴定机构没有评上伤残,法院现在认为没有达到伤残,没有精神赔偿。而之前在交警队我方跟肇事方签了一个协议,内容1是让肇事方找保险公司(只有交强险)去报销各项费用,内容2是约定的报销天数不得少于多少天,否则出现折扣由肇事方填补,内容3是满足前面2条时,肇事方给我方一万精神赔偿(包括收条都写的精神赔偿),我方不再追究肇事方责任。后来保险公司出险后根本就见不到肇事方人了,且保险公司只赔医院的部分。现在法院认为肇事方给了我方1万元就已经了结双方的关系,我方提到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中“赔偿权利人向法院请求精神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但赔偿义务人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与金钱赔偿的除外”时,法官不认可。法院还认为我母亲超60了没有误工费。另外,我方医药费及其他保险公司不赔或超赔的损失已远超2万元。想问一下,法院的做法合理合法吗?精神赔偿是否真的没有?另外,护理人员从家去医院产生的费用以及去交警队处理事故的打车费用算不算是交通费?

交通事故
2019-09-25 10:08:1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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