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2006年3月起加入某某汽车运输公司担任旅游大巴司机一职,鉴于公司业务量在过去两年中不断下滑,公司决定进行变革,并逐步精简人员配置。2016年初召开公司经营会议,讨论同意并通过在年内减少15%的人员编制,并报上级工会审批同意,在人员调整方案中提到,对于劳动合同到期人员,除特殊岗位人员外,其余人员统一在劳动合同到期时进行终止,2016年2月20日,人力资源部正式通知张华,其劳动合同将于2016年2月28日到期,公司决定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张华现在的工资平均6000元/月。张华认为,他已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企业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对其进行辞退。我想问此案例有哪些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发生经济补偿金,应该按照什么标准向张华计发? 具体的解决方案和思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