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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原单位分了一间公房给我,在广州的,当时签了承租合同,一直沿用至今,没有再签新合同(合同到期日为1987年底,现在我们的关系应该算不定期租赁吧?),多年前原单位已经没有了,现在公房归房管安全所管,现在他们说查到我在2008年到2013年有房产物业,要求按当时租房市场价(38元/平方米)补交这5年的租金,我不满,他们上诉法院,请问我能用讼诉时效维权吗?注:房子我目前还在住,那现在讼诉时效应该何时算起?

劳动纠纷
2019-10-26 11:17:5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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