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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蔡某 被告: 黄某 (机械厂法人) 起因 蔡某是所在单位的采购人员,所在单位于2017年底需要一批机器用于生产, 所在单位与黄某为长期合作的伙伴。 蔡某将机器中的一部分零件让黄某加工(黄某称资金紧张需先付货款,蔡某便先行预付货款给黄某,有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 另一部零件因技术工艺要求较高,黄某无法加工,蔡某便从安徽,山东等地购置后送到黄某公司,然后让安徽,山东的公司开具发票与黄某(其中一部分蔡某从网上下单直接转账给第三方公司,其中一部分转账给黄某后再转给第三方公司),等货全部到位后,蔡某委托车辆送货至蔡某所在公司。 后蔡某所在公司将全部货款转至黄某公司户头(合计214500元)。 蔡某与黄某在事前约定好,蔡某先行垫付货款,然后等公司的款项到黄某户头上时,黄某把扣除必要的税金以外的货款归还给蔡某。但是蔡某多次上门催促黄某归还钱款时,黄某一再推脱说资金紧张,说他自己的其他项目导致目前无法还钱,并提出分期还款,截点还款等事宜,但都未执行,后在2019年3月31日,蔡某再次上门催促黄某,黄某说就当是蔡某把钱借给了他,黄某答应先支付2018年利息合计5000元整, 蔡某于2019年3月31日收到黄某微信转账利息5000元整。之后 蔡某隔三差五催出黄某,黄某还是推脱经济紧张,身上没钱,并说家里岛内的房子正在委托中介出售,但一直无结果。

债权债务
2019-10-27 09: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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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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