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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洋服公司里的一个卖服装售货员,他们公司入驻天河城卖服装衣服的,由于公司业绩不好,公司有心抄员工,想出方法要调我去其他场地去工作形势来解除劳动合同,调去的地方是跨区的,由于工作地点太远了上下班不方便,公司以这种形式来变相要员工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本人不同意去,就说同公司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也同意了,在公司和本人都没有用书面的形式通知双方,公司就拿通知书来要我签名,我以为这个是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就签了名,后来我去街道办事处搞失业证和救济金时候要拿哪张资料回公司签名盖章时,公司就在哪项不同意双方协商解决关系哪项签名,说我自愿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哪里签名,这样是公司骗员工解除关系达到不补给来一年一个月的补偿,现在我情况是拿不到失业救济金和公司的补偿,公司是想方设法来达到他们不补偿的目的,现在我情况是什么也没有拿到,连失业救济金也不能拿,我可以去劳动局告他们公司吗,拿回我合理合法的权益吗

劳动纠纷
2019-11-03 23: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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