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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一位劳动者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后来双方仲裁调解结案(调解协议约定全部劳动争议都了解)现在调解款已支付。现在劳动者反悔。 调解时有个问题,就是该外资公司使用的是劳动派遣,当时劳动者在仲裁中只申请了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没有申请派遣公司(实际签的是三方协议),派遣公司没有被列入劳动仲裁,调解书也是用人单位、劳动者签的仲裁委员盖章。 现在对于调解书的效力,您觉得劳动者可能提起再审,或另行向派遣公司提起仲裁吗?

其它综合
2020-01-15 17:03:56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只要当时签了调解书,劳动者就不能再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
  • 你好,建议双方协商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 劳动仲裁所需材料包括: (1)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权限,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等。申请人应提交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6)提交《证据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与自行和解不同,仲裁调解协议送达生效后,不得反悔,具有强制执行力。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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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