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对于夫妻双方名下的的银行存款,在离婚时如何确认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事相关
2020-03-02 20:09:4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您好,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看账号登记在谁名下。
    法院在处理银行存款时,范围一般仅限于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对于登记在其他人名下的存款,在离婚案件中一般不予处理。
    2、看存款的时间。
    司法实践中,认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存款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根据存款存入时间来判断。一般在结婚登记前存入的为个人财产,而结婚登记之后存入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看资金的来源。
    以下财产若有证据证明,即使在夫妻共同银行账户中,仍应排除夫妻共同财产:
    (1)因工作需要,暂时存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资金;
    (2)夫妻一方替其他人转账或代为理财时暂时存入账户中的资金;
    (3)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出让所得资金在婚后存入的。
    4、看资金流水交易明细。
    法官在处理夫妻名下的存款时。一般以余额为准,对你请求法院调查对方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查余额,除非明确申请法院调取对方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如果从明细中可以清楚地证明对方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仅仅拘泥于账户余额。
    针对以上回复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联系或转为一对一咨询,会给您更详尽的解决建议。
  • 这个比较复杂,相关法律如下《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法律问题应当委托律师解决,如您有更多问题或者需要委托律师,可电话联系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