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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教一下,离职审批单上写的到期日是30日,但审批人写的是当月20日,最终也是工作上到20当天结束,要是仲裁申请提供该单据为证明此时请求事项理由应该填哪个为离职天数为准确? 2019年11月19日至12月20日工作期间实上25天班,算是未满一个月离职吗,上完2019年12月20日结束后至今未发工资,属无故拖欠工资吗,惠州某公司所有职员工资以26天工作制为满勤天数来核算,5500元月薪,在没有签订合同下,能否起诉合同补偿金和拖欠工资补偿金,怎么提,提多少?就业期间任何社会保险险种匀没有购买,是否可以提起补偿金,可以按多少提起,能补多少?

其它综合
2023-02-10 07: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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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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