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人的法定程序是什么,那些人有资格成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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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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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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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