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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1999年至2018年20年固定期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到2013年时,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替换下来待岗等待另行安排,直至2018年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仍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因没有缴纳保险不能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工资延续发放到2019年8月为止。在这段时间里,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就无法履行合同终止的附随义务,一直拖着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造成这种局面的责任方在用人单位,劳动者没有过错。普通平民百姓不懂法律,用人单位早就做好圈套,用延续发放工资到2019年8月的办法,把劳动者套进去了。 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无奈个人缴纳了社会保险,并于2017年自行办理了退休手续。2020年5月12日劳动者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2020年7月2日裁决书以劳动者在2017年办理了退休手续,超过了仲裁时效期驳回了仲裁请求。 律师你好,请问遇到这种情况还有没有补救办法,希望给予帮助。谢谢。

其它综合
2020-07-03 10:13:2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