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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遗失需要拿什么资料补办

婚姻家庭
2020-10-31 23:14:1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需要咨询医院确定需要的材料
  • 不能更改户口本的“出生年月”: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要更正户口本“年龄”的,必须交验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来佐证;  2、而《出生医学证明》的记载,一经确定,原则上来说,就是不能更改的,在两者的“出生年月”一致的前提下,不能办理该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  三、建立健全有效工作机制:  (二)严格信息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 出生证遗失时,若要补办,家长需携带以下材料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1)原出生证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证编号的证明。
      (2)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证的,补发出生证的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证正页。
  •   以下出生证不符合标准,将被视为无效证明:
      (1)手写出生证未用钢笔或碳素笔;
      (2)出生证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证副页;
      (4)出生证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5)非法印制的出生证;
      (6)出生证用机构公章、财务章等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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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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