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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200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说于2008年5月2日终止,200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吉利一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合同效力恢复,200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生完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请求,而保险公司认为,赴日因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合同,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拒赔,王某受益人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保险纠纷
2021-12-28 15: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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