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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股东的公司处于解散清算期,法人代表(也是股东之一)违背三位股东签订的《清算协议》,未经其他股东认可,私自与会计注销了税务登记,但公司还没注销,股东与公司间的债权债务没有完全结清: 即:1. 法人代表个人占用公司的钱没有归还;2. 法人代表将公司账户中的剩余资金转移到自己卡里;3. 公司欠我个人钱没还;4. 公司剩余资金还没有清算分配给各个股东。 请问这种情况能否诉讼解决?

公司企业
2024-03-28 14:12:1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清理债权、债务的职权,对债权进行回收。股东在公司解散后发现尚有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所实现的债权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股东不进行清算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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