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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喜临门家具厂和喜临门商标字体不一样我侵权么?

知识产权
2024-03-28 22:35:1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是否侵权需要分具体情况:
    1、做LOGO时对商业字体进行再设计不侵犯版权。
    2、标志中含有商业字体有侵权嫌疑,可做小幅调整。
    3、杂志,报纸,名片,DM单页,包装用商业字体涉及侵权。
    4、网站应用网络海报图片等出现商用字体算侵权。有字体的版权,体用的时候使它变形,如果仅仅是个人使用,不做商业用途,不算侵权。这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三条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条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 法律分析:是否侵权需要分具体情况:
    1、做LOGO时对商业字体进行再设计不侵犯版权。
    2、标志中含有商业字体有侵权嫌疑,可做小幅调整。
    3、杂志,报纸,名片,DM单页,包装用商业字体涉及侵权。
    4、网站应用 网络海报图片等出现商用字体算侵权。有字体的版权,体用的时候使它变形,如果仅仅是个人使用,不做商业用途,不算侵权。这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三条 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条 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 产品一样商标不一样不是一定不算侵权的。如果该商标虽然不一样,但是具有一定相似度,且极易造成误导的,应当算侵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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