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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了,在住院 不能去上班的情况下可以请假吗?如果能请假,那请假时间的班应该由谁来负责

劳动纠纷
2024-03-29 22:05:10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如果有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请病假,工作由单位统筹安排
  • 可以请假吗?由谁来负责。可以,和公司协商
  • 你好,可以要求请病假的

  • 病假可以请多久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员工参加工作的年限,也就是总工龄;另一个是员工在当前公司工作的年限,也就是当前单位工龄。依据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病假的期限在3个月到24个月之间,根据工龄划分档次。
    一、总工龄10年以下的:
    在当前单位工龄5年以下,医疗期为3个月,计算周期为6个月。
    在当前单位工龄5年以上,医疗期为6个月,计算周期为12个月。


    二、总工龄10年以上的:

    1 、在当前单位工龄5年以下,医疗期为6个月,计算周期为12个月

    2、在当前单位工龄5年以上10年以下,医疗期为9个月,计算周期为15个月。
    3、在当前单位工龄10年以上15年以下,医疗期为12个月,计算周期为18个月。
    4、在当前单位工龄15年以上20年以下,医疗期为18个月,计算周期为24个月。

    5、在当前单位工龄20年以下,医疗期为24个月,计算周期为30个月。


  • 法律分析:可以到当地的劳动部门投诉。
    员工请病假,虽然单位有批假。但是,劳动者患病,也有休假权,如果员工提交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病假条、病历和就诊发票的,用人单位不批准违法法律公平原则,属于违法行为,如果确实出现这种情况,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 生病是我们每一位职工都会出现的情况,那么生病了就一定会请假,在职员工都很关心病假期间的相关规定。所以我国国家劳动法病假规定中也对于生病职工做出了特殊照顾。员工在生病的时候可以向公司申请病假。那么,病休和长期病假区别最新规定?为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病休和长期病假区别最新规定
      
    1、病休是我国对于员工病假薪资有医疗期的规定,伤病是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的。
      
    3、法律依据:《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称为“短期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称为“长期病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企业中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的职工(注:固定工),仍是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长期病休期间仍需凭病假建议书办理续假手续。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或劳动人事部门,应定期对长期病休职工进行复查,复查间隔期限不应超过3个月。一般长期病假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假超过规定医疗期的,需重新评定岗位级别,医疗期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病假期间员工工资的发放标准: 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
      
    二、病假的规定
      1)关于医疗期起算点的规定:
      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详见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及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关于医疗期期间的规定:
      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不同,所享受的医疗期长段也不同。医疗期最短为三个月,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具体医疗期的计算可以参照我国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计算出本人应该享有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病假工资的规定
      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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