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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抵押时无建筑物)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在抵押合同内约定后续新建的不动产也属于抵押范围。请问,对新建的不动产是否可依据合同约定不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即可有抵押权?还是需要对新建的不动产再办理抵押登记才有抵押权???

债权债务
2024-04-20 08:13:1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可以,土地抵押一般不包括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故对新建的房屋仍可进行抵押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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