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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张某患有妊娠期糖尿病,妇幼保健院在为其进行产检时未作血糖这一常规项目检查,未能及时诊断出妊娠期糖尿病。分娩过程中应用了10%的葡萄糖溶液,导致胎儿因酮症酸中毒而死于分娩过程中。得知女儿娩出死胎后,小张的父亲刘大爷精神恍惚,下楼过程中不慎摔伤。请问医院对胎儿死亡的损害结果是否构

医疗纠纷
2024-04-24 15:41:3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医院的具体责任承担比例得依据司法鉴定书来认定。建议提起诉讼,然后申请司法鉴定。
  • 您好,您可以向医疗调解委员会投诉。
  • 法律分析:具体赔偿要双方协商。对于在医疗中,孩子胎死腹中的情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的,医疗机构不需要对孩子胎死腹中的情形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