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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一下土地确权的问题

征地拆迁
2024-04-29 13:55:50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你好,土地确权先问问村委会,再去你们县自然资源规划局问问
  •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请问您具体有什么问题
  • 您好,土地确权,您可以咨询的啊。
  • 土地确权证需要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办理。
    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
    具体如下:
    1、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2、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 土地确权后有纠纷的解决方法:
    1、当事人双方在自愿,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直接商量出解决纠纷的方法;
    2、可以申请由人民政府出面进行调解,做出行政裁决;
    3、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做出的裁决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土地确权需要向向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如果是商业用地,国有的,就是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确权。由村(居 )委出示证明,到镇政府土管所提交申请、户口簿、身份证等,由土管所(局)审批,审批后到地块所在地测量,目前是按30元每平方米计算。
    最后就只等办理土地使用证了。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
    1、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
    3、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4、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
    5、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
    6、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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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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