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你好,农村房子修了几年了,现在补房产本要多少钱

房产纠纷
2024-04-28 13:14:5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什么原因?建议按合同约定的履行
  • 法律分析:补偿标准:权益面积建设费用单价按复建住宅建设费用单价与房屋建安成本补偿(1500元/平方米)的差额计算,计入改造成本;村民住宅大于按复建费用计入改造成本的面积部分,可按1500元/平方米给予房屋建安成本补偿;现状建筑中不予复建部分,按1500元/平方米给予房屋建安成本补偿,等等。法律依据:《广州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加快推进旧村全面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集体土地上住宅改造成本核算标准)集体土地上住宅(含宅基地、世居祖屋)改造成本按以下标准核算:
    (一)住宅房屋有合法证明文件的,现状建筑面积中证载(批准)部分,复建费用和临迁费计入改造成本。
    (二)住宅房屋无合法证明文件的,可计基底面积三层半以下现状建筑面积部分,复建费用和临迁费计入改造成本。
    (三)核定的住宅复建总量大于按复建费用计入改造成本的面积部分为权益面积。权益面积建设费用单价按复建住宅建设费用单价与房屋建安成本补偿(1500元/平方米)的差额计算,计入改造成本。其中扣减的房屋建安成本补偿(1500元/平方米)由村民自筹,不计入改造成本。
    (四)村民住宅现状建筑面积大于按复建费用计入改造成本的面积部分,可按1500元/平方米给予房屋建安成本补偿,计入改造成本,不计临迁费。
    (五)临迁费单价为30元/平方米,按48个月计算。如项目规模较大、实施整体改造(改造范围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整体签约率超过80%后出让融资地块),可按60个月计算。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物业复建总量和改造成本核算标准)集体经济物业复建总量按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仅限有合法用地证明文件)两种方式核算,同一宗地只能选择一种方式核算。
    (一)按建筑面积核算:
    1.有合法证明文件的,现状建筑中合法部分按1:1核算复建量,复建费用和临迁费计入改造成本。证载(批准)面积大于现状建筑面积部分可计为权益面积,建设费用自筹,不计入改造成本。
    2.无合法证明文件(含现状建筑面积大于证载或批准面积部分)的,2009年12月31日前建成部分,可按1:1或2:1核算复建量(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标准核算),复建费用和临迁费按该部分建筑面积的50%核算,计入改造成本;2009年12月31日后建成部分,不予核算复建量。现状建筑中不予复建部分,按1500元/平方米给予房屋建安成本补偿,计入改造成本。
    3.临迁费单价为45元/平方米,按48个月计算,如项目规模较大、实施整体改造(改造范围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整体签约率超过80%后出让融资地块),可按60个月计算。
    (二)按用地面积核算:
    1.按证载(批准)用地面积每亩400平方米核算集体经济物业面积,建设费用计入改造成本。临迁费按本条第
    (一)款计算,计入改造成本。
    2.不需采用政府征收村属其他用地、政府补助、异地安置、异地容积率补偿等方式平衡开发强度的,可按证载(批准)用地面积容积率
    1.8(毛)计算权益面积,其建设费用自筹,不计入改造成本。
  • 农村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农村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农村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对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等重点工作中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问题,要尽快完成综合改革试验区、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地区、城乡接合部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满足改革发展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