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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6点到连云港朝阳西路皮肤科拿广告费,服务员护士告诉我下班了,明天再来拿,我说不知道5点半下班,知道就不来拿了,我跟护士说,我家比较远能帮忙解决,下不为劣,护士和我发生争吵把我的广告牌撕了,并取消合作,又把两个月广告费付绘我,事情就这样经过的

损害赔偿
2024-05-03 21:08:0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议双方友好协商,妥善处理。 

  • 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
    3、仲裁。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诉讼。双方当事人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法律分析:打电话举报投诉是可以的,但不能马上解决问题,你可以直接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找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有劳动监察大队为你协调解决,再不行的话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法律分析:打电话举报投诉是可以的,但不能马上解决问题,你可以直接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找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有劳动监察大队为你协调解决,再不行的话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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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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