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先生(女士)您好!请问审判长未参加庭审的判决书有效吗?

其他
2024-05-04 22:41:4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这个需要对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追问:在庭审过程中只有审判员、书记员和人民陪审员,而判决书上多了审判长的签字。记员
  • 判决书存在两个效力,一个是法律效力,一个是执行效力。 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一经生效即具有永久法律效力,除非被依法撤销。 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权利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否则,就丧失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被告未参加庭审
    判决是公告送达
    期间找到被告,告诉他到法院领取判决书,不去,也没有关系,公告期满视为送达,他如果领取判决书,不服可以上诉。如果主动履行判决也可以
  • 审判长会在审判意见上签字。但不会在判决书上签字。
    在审判过程中形成的文件,都需要经过审判长签字,以表示对该审判的认可。判决书(裁定书)代表的是法律意志,所以无需工作人员签字。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审监庭职责范围,确定审监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盖院印权限如下:
    一、对本院生效裁判进行复查、再审的法律文书签发权限
    一、对本院生效裁判进行复查、再审的法律文书签发权限
    1.合议庭一致意见维持原判的,由审判长签发驳回通知书。
    2.合议庭多数意见维持原判,审判长无异议的,由审判长签发驳回通知;审判长有异议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驳回通知书。
    3.合议庭决定进行再审,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维持原判的由庭长签发驳回通知书;决定再审的,报院签发民事再审裁定书、刑事再审决定书。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10条、 211条的规定,决定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裁定书;决定驳回起诉的,报院签发裁定书。
    5.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的,由审判长签发民事再审调解书。
    6.再审判决书、裁定书报院签发。
    二、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进行复查、再审的法律文书签发权限
    二、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进行复查、再审的法律文书签发权限
    7.合议庭一致意见维持原判的,由审判长签发驳回通知书;合议庭多数意见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由主管副庭长签发驳回通知书。
    8.合议庭一致意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由审判长签发民事裁定书、刑事决定书;合议庭多数意见指令再审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民事裁定书、刑事决定书。
    9.合议庭决定由本院提审,审判长会议多数同意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民事裁定书、刑事决定书。
    10.刑事案件提审后,合议庭一致意见驳回申诉的,由审判长签发裁定书;合议庭多数意见驳回申诉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裁定书;合议庭决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裁定书。
    改判原裁判的,报院签发判决书。
    11.民事案件提审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10条、 211条的规定,决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裁定书;决定驳回起诉的,报院签发裁定书。
    调解结案的,由审判长签发民事调解书。
    维持原裁判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民事判决书,改判的,报院签发判决书。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