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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作开发发明创造成果的权益归属问题

知识产权
2024-05-06 15:08:1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具体是什么情况
  • 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视情况而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的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的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因此,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成果,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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