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居住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
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并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备案。
房屋出租人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自房屋出租之日起7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并告知其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变更登记。
(二)审批: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自受理申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南京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
在旅馆、招待所及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内住宿的流动人口,依法办理住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