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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2016-03-30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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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盗窃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关于盗窃罪的成立条件,下面找法网小编主要从行为对象、行为内容、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主观构成等四个内容进行介绍。

  1、行为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

  (1)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包括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和违禁品。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特殊情形:

  ①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③以牟利为目的(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

  ④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⑤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盗窃枪支、弹药、尸体、公文、印章等物的,不以盗窃罪论处。

  ⑥邮政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从重处罚。

  ⑦利用计算机病毒盗窃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2)他人占有: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2、行为内容: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平和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1)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在公共汽车上、集贸市场明知有他人(包括被害人)看着自己的一举一动而‘公然’实施扒窃的;假装走路不稳,故意冲撞他人,趁机取得他人财物的;明知大型百货商店、银行等场所装有摄像监控设备且有多人来回巡查,而偷拿他人财物的,以及被害人特别胆小,眼睁睁看着他人行窃而不敢声张的。

  (2)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其方式多种多样,包括采取一定的欺骗方式盗窃财物的情形,例如“调虎离山”案件和“掉包”案件。

  例如,行为人将他人从室内骗至室外,然后进人室内窃取财物的。

  再如,行为人伪装成顾客,到商店试穿高档西服,然后逃走的。

  又如,商场购物拿过售货员递过的货物就逃跑的。

  又如,出租车司机趁乘客下车还没来得及拿走财物的时候迅速驾车离开现场的。

  3、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为“多次盗窃”。

  相关司法解释:

  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盗窃罪论处:

  其一,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其二,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其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其一,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其二,全部退赃、退赔的;

  其三,主动投案的;

  其四,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其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如果盗窃数额不是较大,但多次盗窃的,也成立盗窃罪。

  4、主观构成: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误认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盗窃罪(事后变占有为所有的,可能成立侵占罪)。但是,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为人明知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而窃回的,也成立盗窃罪。

  (2)将自己占有、自己所有的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无主物当作他人占有财物而窃回的,不成立盗窃罪。

  (3)将数额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其他财物而窃取的,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不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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