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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2021-04-30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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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独享该商标及该商标带来的便利,向专门的机构申请注册登记之后国家所赋予的权利。但权利从来都是不可以滥用的。那么商标权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商标权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在我国由于商标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确认的专有权利,即因商标注册而产生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商标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二、商标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1、在商业经营环节中,商标的使用涉及与商品的制造直至商品销售有关的所有环节,既包括原材料的提供标识的制作、产品的加工、拣选等制作产品的商品初级阶段,也包括商品的再包装(修饰性)、仓储、运输、销售等实现产品转化为商品的成型阶段。

  2、在商标表现形式上,商标的使用不仅指直接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装物上标注或者贴附商标,还包括为销售商品而开展的必要的、辅助性交易活动所使用的物品,比如合同、帐簿、商品交易文书等,同时,还包括为推销商品做出的所有努力,比如商品广告宣传、商品展示。

  3、商标的使用不仅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的真实使用,还包括通过商标使用许可等方式,授权他人使用,即他人被授权使用注册人的商标的行为,视为商标注册人自己的使用行为。

  4、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商业性使用。商业性使用行为不仅包括商业经营中的赢利性行为,还包括为树立商标形象、树立与商标关系密切的企业形象所做的非赢利性行为,比如以商标命名的社会公益性活动,比如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等。

  三、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理论基础

  指示性合理使用,又称被提及的合理使用,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客观地说明自己商品或者服务源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或者客观地指示自己商品的用途、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特性,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有关。该规则系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于1992年在New Kids On The Block v. News America Publishing, Inc. 案中最先确立,即只要被告使用商标旨在描述原告的商品,而不是其自己的商品,在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被告)商业使用者有权提出指示性合理使用抗辩:首先,所涉商品或者服务不使用商标就不易识别;其次,商标的使用必须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合理必要性为限;最后,该使用不会暗示得到了商标所有人的赞助或支持。之后美国的司法实践不断对该规则进行修正,与此同时,众多其他各国或地区的商标立法体系亦对该规则进行了规定。例如,《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第12 条规定:共同体商标所有人无权制止第三方在商业过程中使用:……(c)需要用来表明商品或服务用途的标志,特别是用来表明商品零部件用途的商标;只要上述使用符合工商业务中的诚实惯例。第13条规定:共同体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由其或经其同意,已投放共同体市场标有该商标的商品使用共同体商标。

  指示性合理使用和描述性合理使用共同构成了商标合理使用的两大基石。区别于描述性合理使用,在第一含义上使用他人商标中缺乏显著性的叙述性词语或标志来描述使用者自己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基本信息,其本质并未构成在商标法意义上使用他人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则表现为直接使用他人商标,并且该商标亦直接指向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而非使用者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指示性合理使用主要涉及两种类型:一种是为了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或用途的目的而使用他人商标,尤其表现为对商品零部件或配件用途的说明、服务对象的说明等;另一种系针对商标权利用尽而言,经商标权人许可或以其他合法方法投放市场的商品,他人购买后可以加以转卖,也可以在广告中推销该商品进而对其商标进行使用。在上述两种情形下,对他人商标的使用均具有必要性,否则将不易识别商品的用途、服务的内容,进而可能不当影响市场上商品的流通或服务的提供。

  以上就是商标权合理使用的情形的相关内容。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商标权的合理使用不只是商业性使用,还可以授权给他人使用,享有该商标权所带来的便利。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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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著作权的行为
由于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限制,所以它本身应该限定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不能随意扩大合理使用的种类和范围。我国《著作权法》明确限定的合理使用范围有12种,分别是:⑴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条规定中的合理使用,笔者认为应该包括复制,翻译,汇编等这些权利。但是使用人的目的只能仅限与个人学习研究,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 ⑵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所谓的适当引用笔者认为除了广告语,短诗等一些作品外不能照搬别人的全文,在不侵害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的情况下,就你要评论或者介绍的某一个问题进行适当合理的引用,但要明确写清楚被引用人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出版社以及页码等。⑶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所谓不可避免是指在顺利进行新闻报道时难以克服的情形。例如,报道发生在会堂的接待活动时,主持人深厚所挂的国画被录制下来就属于合理使用。⑷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⑸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⑹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作为教材使用不管是内部发行还是出版发行都是属于侵权行为,因为既然是作为教材,那么发行量必然会大,并且一定会收取高于成本的的教材使用费,属于营利行为。⑦笔者也赞同此观点。⑺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笔者认为国家机关在完成法律赋予它的义务时因为一些必须的或者不可避免的缘故而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是也应该要注意是在不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的范围内使用。⑻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笔者认为该复制仅限于是为了保存,不能用于营利,如果用语营利也应当按侵权行为处理,但是著作权归该馆的除外。⑼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⑽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⑾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⑿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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