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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与商标权间权利冲突的保护原则

2016-11-15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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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伴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知识产权成为企业和社会竞争的核心内容。随之而来的是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冲突现象也日渐显现,其中商标权与著作权间的权利冲突就是权利冲突的重要表现之一。小编借助实际案例来介绍和分析商标权与著作权间权利冲突和利益相互矛盾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处理原则。

  一、基本案情

  2012年,江苏×出版公司与《我的五种感觉——嗅觉》、《早上:我的一天》等图书国外原著作者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取得图书的合法翻译、编辑及出版发行权利。2015年4月13日,原告通过翻译、编辑上述系列图书后并以作品名为“《童心读世界》”向江苏省版权局提出著作权申请,并经江苏省版权局审核,授予该公司《作品登记证书》。《作品登记证书》中载明“童心读世界”作品登记号为苏作登字-2015-F-00020082,首次发表时间为2013年9月6日。江苏×出版公司在“童心读世界”系列儿童绘画图书出版发行中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数字化内容研发,并在在幼儿园、文化中心、书展等场所举办巡演进行市场推广活动。

  2015年初,江苏×教育科技公司在市场也推出“童心读世界——寻找优秀儿童图书”活动。2015年4月20日该公司在国家商标局就“童心读世界”进行商标申请。商标申请的使用范围为:书籍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出版、培训等。江苏×出版公司2015年5月15日向江苏×教育科技公司发出律师函制止侵权,但未见效果。2015年5月20日,江苏×出版公司也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将“童心读世界”注册为商标,国家商标局以其申请注册商标与江苏×教育科技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2015年4月20日申请在先的第16756255号“童心读世界”商标近似予以异议驳回。

  现江苏×出版公司就江苏×教育科技公司商标申请侵犯其著作权事实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

  二、著作权与商标权间权利冲突的保护原则

  实践中,商标权与著作权间权利冲突主要表现为商标申请人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具有显著性的文字、美术、摄影等作品注册为商标,该标识(作品)受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双重保护,由此产生商标权与在先著作权的权利冲突。当然商标申请中存在明知他人享有著作权而恶意注册,也存在确实不知他人享有著作权而商标注册的行为。从审查程序上看,商标审查和管理部门只负责形式审查,客观上也不能从权利来源上准确审查著作权人的真实存在,故此会造成两项权利出现冲突的结果。要判断和解决著作权和商标权间权利冲突及合法使用法律问题,小编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基本原则

  1、著作权的独创性审查和保护原则

  著作权是指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对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的智力创作成果所享有的权利,保护的是作品的独创性,其客体属于智力劳动成果。其中,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关键条件。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和商标权间的权利冲突都是著作权先行登记或作品自完成之日权利依法自动形成。故此,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是判断著作权能否得到保护的重要依据。而本案中江苏×出版公司在已获得国外原作者著作权基础上,通过授权对原作品进行翻译、编辑和发行图书最终形成《童心读世界》作品向江苏省版权局提出著作权申请并审核获批。该作品著作权登记行为实属行政审批行为,换言之《童心读世界》作品的独创性已获得版权局行政行为的认可,其作品权应当依法享有合法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

  2、权利申请在先原则

  尊重和保护在先权利是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德国和意大利等国《商标法》均确定了权利在先原则。我国《商标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故此,本案中江苏×出版公司《童心读世界》作品著作登记行为早于江苏×教育科技公司商标申请行为,其合法著作权应当得到优先保护。

  3、许可使用原则

  在商标权与著作权间权利冲突处理中,如果诉争商标申请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事先或事后经过著作权人书面许可,否则其商标注册行为将是违法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注册商标必须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明确许可,这不但是一项权利保障制度,也是公平正义的冲突处理原则。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解决著作权和商标权间权利冲突不仅依赖于法律的强制制规定和保护原则,更重要的是需要凭借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来判断权利获得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平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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