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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房交付“延期” 返还购房定金

2014-10-27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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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结婚吉日敲定后,一对情侣预交了2万元认购一套房子作为婚房。岂料付款后两人才发现该楼盘交房的时间比售楼小姐介绍的时间整整晚了一年,于是以交房日期太晚不符合婚期为由要求售楼部退款。遭到拒绝后,这对情...

  结婚吉日敲定后,一对情侣预交了2万元认购一套房子作为婚房。岂料付款后两人才发现该楼盘交房的时间比售楼小姐介绍的时间整整晚了一年,于是以交房日期太晚不符合婚期为由要求售楼部退款。遭到拒绝后,这对情侣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

  今年初,关伟和张欣(均为化名)这对恋人在家人的促催下将婚事提上了议程,并选定在年底举办婚礼。婚期敲定后,两人便开始在南宁寻觅婚房,不约而同地看中广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南宁市良庆区的一个新楼盘。听说两人要作为婚房使用,售楼小姐介绍该楼盘今年12月31日前就可交房。挑选好楼层和户型后,两人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认购协议书》,并交付了2万元购房款。没多久,关伟和张欣就发现该楼盘真正交房日期是2015年12月31日前,这比他们原来计划的时间整整晚了一年。随后,两人再次来到该楼盘售楼部说明情况,要求退还之前交付的2万元,但遭到拒绝。此后,关伟和张欣多次与开发商进行交涉,但对方均不愿退还。

  “我们明明说了要作为婚房的,这不是忽悠人嘛。”关伟和张欣将房地产开发商告上法院,请求判决返还所付款项。8月18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两人认为之前交付的2万元为预付款。因为按照当时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第6条约定的条件,他们并未向开发商支付购房首付款,以及签署《商品房购买合同》,因此开发商给他们开具的这2万元并不是定金收据,只能是预付款,应予退还。

  “这就是定金,单方面毁约可以不用退回。”开发商辩称,关伟和张欣和他们签订了《认购协议书》,两人也在他们出具的收据上按下手印承认这2 万元是“定金”,他们单方反悔可以进行没收。开发商还说,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中约定了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的时间、银行按揭的相关情况以及交付首付房款的时间,但关伟和张欣几经催促仍一直不来办理相关手续,已经违约在先。

  法庭上,围绕关伟和张欣预付的2万元购房款的性质,以及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错在于哪一方的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在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对交房时间并无明确约定,虽然协议书载明了认购人认可出卖方出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条款的内容,但关伟和张欣否认其看过买卖合同,开发商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曾向关伟和张欣出示了买卖合同。另一方面,开发商也自认他们只有在认购书签订后才应认购人要求出示买卖合同。就已查明的事实不能得出认购书订立时,关伟和张欣明知交房时间是2015年12月31日的结论。有关交房时间的条款仍需双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协商达成,双方因买卖合同条款未能协商一致,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所以开发商应当将定金2万元返还给关伟和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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