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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形式

2014-07-15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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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自1978年始我国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呈现了以下几种土地使用权形式。一是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组织中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建造房屋,居住...

  自1978年始我国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呈现了以下几种土地使用权形式。

  一是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组织中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建造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土地管理法》第62条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加以具体规定。可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居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用于住宅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且农村村民不得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上的房屋、厂栅、猪圈、厕所、竹木等归农民所有。

  二是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自留地、自留山是新中国成立后实行农业合作社时采取的由农村集体分配给其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或山地。自留地主要用于种植农作物,自留山主要用于种植果木。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形式自确立后一直保持下来,并为我国宪法所确认。我国《宪法》第8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承包经营,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人一般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四是乡镇企业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物权法》第151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土地管理法》第59条、第60条、第61条对乡镇企业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与使用加以具体规定。 即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情形分为三类:第一,兴办乡镇企业;第二,乡、村兴建公用设施,用于公益事业;第三、农村村民建设住宅自住使用。同时,确定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必须坚持五个使用原则:第一,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规划;第三,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第四,坚持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第五,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用地审批手续。

  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用于公益事业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经农民集体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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