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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2017-05-11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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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尚不统一,《土地管理法》和《行政许可法》从各自的角度作出了不同规定,本文将分别进行分析;同时,由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直接关系土地登记的权源依据,本文还将从《土地登记办法》的权源依据进行分析。

  (一)从《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权属依据分析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一是出让土地的权源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可以看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是土地登记的权源依据。

  二是国有划拨土地的权源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是土地登记的权源依据。

  三是集体建设用地的权源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是权源依据。

  综上,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其实是一样的,都是法律授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卖给或无偿划拨给土地使用者。既然是这样,为何申请划拨土地的登记要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作为权源依据,而出让土地则不需要?还有,国有划拨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都将用地许可作为土地登记的权源依据,而出让土地为何不需要?所以,《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土地登记权源依据,不但无法解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而且不同依据之间的矛盾使得土地使用权在取得的方式上变得更加模糊。

  (二)从《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实就是履行合同的行为,土地使用者缴纳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可使用土地。另外,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义上看,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所以,土地使用者是通过买受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是许可方式取得。否则,政府向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就可以使用土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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