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审批分为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转让申请。划拨土地的使用者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阶段:办理出让手续阶段。如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则与申请人共同协商有关补交出让金、用地条件、用地期限等事宜,待双方取得一致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阶段:登记阶段。土地使用者按出让合同约定补交出让金后,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其他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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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审批
一、受理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中心、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条件:
1、已取得房产,领取土地出让合同。在利用中心开具《缴款通知单》后收取地价款,为申请人开具有关票据。(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本(另1本出让合同,在收取土地出让合同定金后,转出让土地所在区县的国土资源分局)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
申请人凭《材料接收单》和缴费凭据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5个工作日。[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