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是从土地所有权中剥离出来的法定权利,权利人在出让期限内享有使用权、转让权、出租权、抵押权等法定权利,但土地使用权出让后不改变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地位。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政府对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限相同,具体为:
一、耕地1000亩以上的,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
二、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省辖市、自治州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具有以下特征:
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只能由国家来行使,具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行使。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是国有土地,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则必须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出让。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