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央政府而言,骤然减少地方政府土地出让收入、同时没有相应的税收收入可以弥补的话,要改革土地出让的根本制度必然要面临阻碍。下面笔者想就土地出让金改革提出两点思考:
(1)加快土地制度改革探索,根本上解除政府对巨额土地出让金的一次性收取的依赖。改革的思路,可以借鉴马克思关于级差地租的理论,对土地的价值,通过收取多种形式的地租而不是通过让渡部分年份的使用权收取费用方式来体现。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的宪法根本的前提下,尽可能避免政府财政收入的剧烈变动影响到社会稳定。以税收的形式体现地租,也是可以探讨的思路之一,例如物业税或房产税。
(2)适当给予地方政府举债的空间,通过未来地租收入平衡当前财政支出缺口。土地是一种资本,这是毋庸质疑的。地租就是这种资本的利息所得。地方政府拥有大量的土地资源,这种资源的未来收入是十分可观的。通过调整法律来准予地方政府以未来土地收入(地租)作为担保发行建设债券,应该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地方财政对于建设资金的需求是巨大的,这与我国当前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是相一致的。作为后发展国家,我国城市化进程过程相对西方发达国家而言,具有发展快、短期内资金需求量和投入量巨大、建设跨越性强的特点。但是,经过前三十年的迅猛发展,随着资源的相对紧缺,如何可持续地发展、建设,筹集相应的建设资金,成为各个地方政府优先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传统上沿海发达地区可以凭借税收收入补充基建投资缺口,但大量的内陆欠发达地区则不可复制这种做法。地租应该成为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帮助落后地区实现快速发展。